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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幼芳与罗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幼芳,罗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089号申请执行人:陈幼芳,农民。被执行人:罗红梅,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27号陈幼芳诉罗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红梅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罗红梅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幼芳人民币14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0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