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杨国荣与卢林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荣,卢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14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荣,农民。被执行人:卢林军,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54号杨国荣诉卢林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林军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卢林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国荣人民币1081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8元、执行费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1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