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湖民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帆家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浙江××××集团与浙江××帆家具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帆家具有限公,浙江××帆家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浙江××××集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湖民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舒某某、冯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义桥镇××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周某。上诉人浙江××帆家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10)湖长泗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帆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某某、冯某,被上诉人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长兴县人民法院(2010)湖长泗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江啸啸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