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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金德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8号罪犯杨金德,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安岳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起于2009年11月2日止于2012年11月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1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66分。该犯经鉴定为病犯。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金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五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