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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凤妹与王彰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凤妹,王彰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赵凤妹。被执行人王彰慧。申请执行人赵凤妹与被执行人王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彰慧无银行存款,在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内无房屋权属登记记录。目前,被执行人王彰慧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1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674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