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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沈荣与郑旭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郑旭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546号原告:沈荣。被告:郑旭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荣诉被告郑旭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旭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荣撤回对被告郑旭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