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沈荣与郑旭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郑旭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546号原告:沈荣。被告:郑旭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荣诉被告郑旭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旭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荣撤回对被告郑旭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