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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中法民三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陈春彬、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春彬;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汕中法民三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彬,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现住汕尾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徐华,196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地址:汕尾市信利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林伟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娟、罗先阳,均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春彬与被上诉人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春彬与被上诉人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协议和解,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春彬与被上诉人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春彬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减半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广文 审 判 员  莫秀春 代理审判员  林 纯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施辉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