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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06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洪顺诉被告张连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洪顺,张连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640号原告:江洪顺。被告:张连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负责人:卞志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洪顺诉被告张连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洪顺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洪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洪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850元,合计2500元,由原告江洪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