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顾明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明,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成都市等你网吧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2011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1)第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明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丛林出席法庭,被告人顾明及其辩护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顾明在本市武侯区南桥村2组“等你网吧”内,将网吧负责人王某放在寝室行李箱内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盗走。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顾明在本市郫县一网吧内被公安干警挡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指控证据有: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告人顾明的身份证明、被害人陈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归案后认罪等情节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顾明适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顾明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辩护意见,其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明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顾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案发后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经查属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顾明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莉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