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福利、景春彦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福利;景春彦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行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春华。被执行人陈福利。被执行人景春彦。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陈福利,景春彦拒交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1-011-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1-011-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1-011-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1-011-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徐晓波审判员 张连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晓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