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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电器连锁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某电器连锁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江苏某电器连锁有限公司;陈纪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志斌,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学代,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某电器连锁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负责人茅善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孝平,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某电器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宽平,董事长。被告陈纪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电器连锁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江苏某电器连锁有限公司、陈纪宁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星菊审 判 员  顾晓光人民陪审员  王培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