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霞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霞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陈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锡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东。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宋文震,公司经理。申请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有转移工程款的可能为由,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在湛江市石化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或工程保证金480000元。吴洪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广东省茂名市XX路XX区XX号XXX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在湛江市石化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或工程保证金480000元。查封期间,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或保证金暂由湛江市石化码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不得支取、使用。二、查封担保人吴洪成位于广东省茂名市XX路XX区XX号XXX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号)。房屋被查封期间,暂由所有权人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卖、抵押、赠与或出租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XX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