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熊春元妨害公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5号罪犯熊春元,男,1979年5月6日出生,苗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5日作出(2000)叙永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春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起于1999年5月25日止于2016年5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0年3月3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5)芦山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春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合并余刑10年2个月9天,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起于2004年9月20日止于2016年3月19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2003)雅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25日、2010年4月10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2517号、(2010)成刑执字第01511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7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1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春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春元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粗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春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