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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诉周昌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周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6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乃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晓芹,公司员工。被告周昌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诉被告周昌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华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