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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孙盛典与孙德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盛典,孙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孙盛典,农民。被执行人孙德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牟民三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德福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德福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688号2号楼下南侧从西往东数第九个车库(结构:砖混)。二、被执行人孙德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孙德福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孙德福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曲玉波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