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