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广法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陈书改与李章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改,李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广法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陈书改。被执行人李章平,成年。本院在执行陈书改与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456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456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广法执字第2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维军代审判员 张 刚代审判员 刘 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