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中民终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高敏强与丁小明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高敏强;丁小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民终字第2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敏强。委托代理人黄海鹰,男,1955年1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55********,汉族,户籍地苏州市沧浪区竹辉新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小明。委托代理人黄飞,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敏强因与被上诉人丁小明债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11)沧民初字第0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敏强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敏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敏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上诉人高敏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小峰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米军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