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黄商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商初字第2621号原告:方某。被告:罗某某,身份证号码33100319830610341x,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下庄村白石道头145号。原告方某与被告罗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1)台黄商初字第262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罗某某所有的牌号为浙j×××××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的过户手续。本案由审判员杨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方某起诉称:2011年2月3日,被告罗某某因临时急用,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30000元,并当即出具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被告罗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罗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罗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1年1月底,被告罗某某陆某某原告方某借款。同年2月3日,被告罗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某某借到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被告借款后未还款,原告方某某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方某自认被告在2011年12月1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罗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罗某某向原告方某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620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