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杨某2、张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2;张某某;李某某;钟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汕尾市城区,现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暂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原住汕尾市城区,现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2、张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2、张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2日至19日,被告人杨某2将位于汕尾市城区自家房子租给一个叫“兰姨”的中年妇女作为赌场,供他人赌“三公”,同时被告人杨某2还帮“兰姨”介绍雇请被告人李某某到该赌场一楼负责开关门和“望风”,“兰姨”答应每天给被告人杨某2人民币300元。在此期间“兰姨”还雇请被告人张某某到该赌场负责发牌和“抽水”及雇请被告人钟某某负责在赌场查看是否有人偷换扑克牌,该赌场每天聚集二十人左右前来赌博,至2011年6月19日晚上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2等四人和一批参赌人员及赌具、赌资等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2、张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2、张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均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2日至19日,被告人杨某2将位于汕尾市区自家房子供他人赌“三公”,同时被告人杨某2雇请被告人李某某到该赌场一楼负责开、关门和“望风”。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受雇请到该赌场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钟某某受雇请负责在赌场查看是否有人偷换扑克牌,该赌场每天聚集二十人左右前来赌博,2011年6月19日晚上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2、张某某等四人和一批参赌人员及赌具、赌资等物品。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2、张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的供词,并有证人苏某、林某、黄某、谢某1、谢某2、杨某、曾某等人证言相互印证,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2、张某某、李某某、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四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系从犯,经查,本案中四被告人系被何人雇请证据不足,认定四被告人系从犯,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钟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赌博现场缴获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四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存放于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必立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