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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金元港与俞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元港;俞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金元港(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2********),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港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俞红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7********),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元港与被告俞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元港撤回对被告俞红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金元港负担。审 判 长  方指挥审 判 员  李小玲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