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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高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威海市港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夕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港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夕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高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威海市港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迎初,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港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夕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