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鲁连贵、王国香等与姚建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连贵,王国香,鲁静,姚建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鲁连贵。原告王国香。原告鲁静。被告姚建柱。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连贵、王国香、鲁静与被告姚建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丰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宪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