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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三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友翻与杨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翻,杨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三商初字第903号原告:王友翻。委托代理人:王敏,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挺。原告王友翻诉被告杨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友翻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友翻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翻以本案债权转让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友翻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呈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