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三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友翻与杨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翻,杨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三商初字第903号原告:王友翻。委托代理人:王敏,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挺。原告王友翻诉被告杨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友翻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友翻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翻以本案债权转让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友翻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呈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