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连仁与俞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连仁;俞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823号原告:叶连仁,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告:俞民秋,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连仁与被告俞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连仁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连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59元,减半收取3029.50元,由原告叶连仁负担。审 判 员 黄传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曹赛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