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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康超与郑天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超,郑天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康超。被告:郑天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超诉被告郑天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超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超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海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