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康超与郑天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超,郑天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康超。被告:郑天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超诉被告郑天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超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超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海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