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湛廉法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廉城信用社与梁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廉城信用社;梁坤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湛廉法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廉城信用社。被执行人梁坤荣,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廉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梁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廉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285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义务,但其一直不予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银行存款、车辆、土地、工商、房产管理部门等进行调查,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湛廉法执字第3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崇东审判员 : 李 浩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培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