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以兵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以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陈以兵,男,生于1984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住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以兵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以兵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以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以兵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冯维权人民陪审员 桂 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