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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傅慧君与宋炳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炳龙,傅慧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炳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慧君。上诉人宋炳龙为与被上诉人傅慧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宋炳龙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炳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审 判 员 金 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季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