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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桐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茂根与陆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根,陆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嘉桐商初字第997号原告:张茂根,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乌镇镇苕溪新村20幢3单元202室,系桐乡市濮院汇丰毛纱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黄俊宇,桐乡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金梅,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濮院镇新星村水口门10号。原告张茂根诉被告陆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贤璇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茂根的委托代理人黄俊宇,被告陆金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茂根诉称:原告在濮院镇南方毛纱市场8322号开设毛纱门市部,2009年被告陆续来原告处购买毛纱,截止2010年11月4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货款208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陆金梅辩称:被告跟原告做毛纱生意一直是跟原告的老婆联系的,由于被告资金紧张,所以说好可能会欠账的。被告的订单较多,原告供应的毛纱不够导致被告无法正常经营,后来原告供应给被告质量较差的毛纱,但价格却没有便宜,被告也没跟原告计较。被告向原告购买的的毛纱是直接送到倒毛的工人手里由他们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事后被告也确认了欠原告20800元的货款,承诺到2010年底先支付10000元,但后来被告父亲从生病到去世花掉很多钱,同时被告要供女儿上大学,原告又在2011年8、9月份的时候把被告拉入商会的黑名单,商会制作传单发到整个毛纱市场,导致被告名誉受损生意冷清,故被告现在经济困难难以还款,希望分期付款。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款单1份,证明2010年11月4日,被告陆金梅确认欠原告张茂根经营的汇丰毛纱经营部毛纱款20800元。被告质证:欠款单上的名字是被告签的,被告确实欠原告货款20800元。因原告的毛纱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想以后不再跟原告做生意了,所以没有向原告提出质量问题。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质证后无异议,确认欠款单上的字是被告签的,故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对案件事实本院确认如下:2010年11月4日,被告陆金梅在欠款单上签名,确认欠原告张茂根经营的汇丰毛纱经营部毛纱款20800元。本院认为,被告陆金梅欠原告张茂根毛纱款20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及时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茂根毛纱货款2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陆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磊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