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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连商初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徐成武与江苏省武德人和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武,江苏省武德人和实业有限公司,左其成,刘彦朋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连商初字第0092号原告徐成武。委托代理人常洪波,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小水,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武德人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塘路与中山东路交界处东盛大厦2407号。第三人左其成。第三人刘彦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武与被告江苏省武德人和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左其成、刘彦朋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成武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成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成武负担。审 判 长  吕在春审 判 员  赵克霞代理审判员  曹 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双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