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章飞盗窃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曾用名章江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毒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长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7日6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成都大学男生宿舍10栋226号寝室,盗走被害人马川林价值2000元的联想F3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销赃给刘小五(已判决)获款1200元,耗用。2011年9月9日,被告人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罪行。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章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马林川损失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马林川的谅解。上列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孙杰的证言,被害人马林川的陈述,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收赃人刘小五的供述,涉案笔记本电脑的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章某某指认盗窃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证人孙杰辨认被告人章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章某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章某某的户籍资料,赔偿凭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盗窃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周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