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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开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许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许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衢开商初字第787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许甲。原告余某某为与被告许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甲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2009年11月12日,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许甲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散装、袋装水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合同,至2011年3月前,双方对合同履行均无异议。但此后,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故要求判令被告许甲支付水泥货款2575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许甲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交诉讼证据。原告余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3、2011年3月结算清单一份(附出库单、过磅单各三份);2011年4月结算清单一份(附出库单、过磅单各四份);2011年5月结算清单一份(附出库单、过磅单各三份、收款收据一份);2011年6月结算清单一份(附出库单、过磅单各一份、收条一份);2011年3-7月结算清单一份。上述单据均有被告许甲在施工工地负责人何某某签字确认,2011年3-7月结算清单也由被告许甲在施工工地负责人(也是被告许甲弟弟)许乙签字确认。证明2011年3-7月被告许甲共从原告处购得水泥483.73吨,价款278378元,其中2011年7月13日购水泥35.3吨,价款20874元,已由许乙支付。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许甲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余某某系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水泥、钢材零售。开化县城白线公路改建工程a2标段桥梁建造工程系被告许甲承建施工。许乙系被告许甲弟弟,从2011年开始代表被告许甲负责工程某某。何某某系该工程工地的材料验收员。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许甲在2009年11月12日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原告余某某向被告许甲承建施工工地供应江山虎牌水泥。水泥运到后,由何某某负责验货、签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合同标的物名称、型号、质量、交提货方式、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双方均依约履行合同。2011年3月开始,被告许甲未依约及时支付货款。2011年5月12日、2011年7月15日、2011年7月25日,分别由被告许甲施工工地材料验收员何某某作出结算清单,截止2011年6月31日,被告许甲已结欠原告余某某水泥款256328元未支付。2011年8月3日,由被告许甲弟弟许乙代表作出最后结算清单,确认已结欠原告余某某水泥款278378元未支付。其中2011年7月13日交付的水泥35.5吨,合计货款20874元,许乙承诺由其支付,即被告许甲实欠原告余某某水泥货款25750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许甲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在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货款应出具月利率2%的欠条,但在实际结算中,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出具欠条,也未承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甲支付原告余某某水泥货款257504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被告许甲负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昕开化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二0一一年十二月日拟稿人:汪肖宁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事由:开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发文:(2011)衢开商初字第787号打印:8份(文稿正文附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