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20-07-15
案件名称
段起飞与段计娃、段三娃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段起飞;段计娃;段三娃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清民初字第3号 原告段起飞,男,194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东木庄村农民。 被告段计娃,男,1943年农历3月2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东木庄村农民。 被告段三娃,男,1943年农历10月2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东木庄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起飞与被告段计娃、段三娃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起飞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段计娃、段三娃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起飞撤回对被告段计娃、段三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起飞负担。 审 判 长 左广强 审 判 员 赵启珺 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