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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02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正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20号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署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锦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大伟,该公司员工。被告:陆正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正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