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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谷淑静与孟繁忠、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淑静,孟繁忠,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谷淑静。被告孟繁忠。被告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淑静与被告孟繁忠、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丰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宪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