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谷淑静与孟繁忠、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淑静,孟繁忠,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谷淑静。被告孟繁忠。被告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淑静与被告孟繁忠、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丰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宪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