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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威海市通联渔具有限公司与谷元涛、威海澳卓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通联渔具有限公司,谷元涛,威海澳卓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商初字第754号原告威海市通联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新区23号路南初村河东侧。法定代表人于建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枫,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谷元涛。被告威海澳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田村小区43号楼403室。法定代表人吴小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通联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元涛、被告威海澳卓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丰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宪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