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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永利与王再良,赵红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利,王再良,赵军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388号原告王永利(又名王武君)。被告王再良。被告赵军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利诉被告王再良、赵军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利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