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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张某。被告:金某。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金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书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及原告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虽经多次规劝,仍无效果,又因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8年登记结婚,双方有着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因被告没有工作,家庭开支主要靠原告,并且原告也对被告的儿子进行教育,经常帮他辅导功课,因此,被告一直对家庭尽职尽责,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左右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故产生矛盾。2011年11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为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虽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无证据表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故不能视夫妻感情已破裂。只要双方能相互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夫妻亦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书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