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娜与虞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虞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172号原告:张娜(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812063128),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虞建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811093419),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娜与被告虞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以被告外出、送达不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娜撤回对被告虞建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娜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