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汾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崔某1、郭某与崔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某1;郭某;崔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汾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崔某1,男,1936年出生,汉族,现住汾西县。原告郭某,女,194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崔某1之妻。被告崔某2,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汾西县,系二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1、郭某诉被告崔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1、郭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1、郭某负担。审判员 赵华英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