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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汾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崔某1、郭某与崔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某1;郭某;崔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汾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崔某1,男,1936年出生,汉族,现住汾西县。原告郭某,女,194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崔某1之妻。被告崔某2,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汾西县,系二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1、郭某诉被告崔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1、郭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1、郭某负担。审判员 赵华英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