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衡水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791号原告衡水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龙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一百七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一百七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米亚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