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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树山与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管家庄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山。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管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管秋卷,该村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1999)衡桃经壹判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4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再次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433元,逾期付款利息9958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131元,共计157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管家庄村委会在银行的存款1574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