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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执民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学定25岁汉族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下管村72号、侯学强30岁汉族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下管村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侯学定25岁汉族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下管村72号身份证号码;侯学强30岁汉族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下管村2号身份证号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机构代码:73686377-3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侯学定25岁汉族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下管村72号身份证号码:×××5012被执行人:侯学强30岁汉族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下管村2号身份证号码:×××5074本院在执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1)台路商初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学定、侯学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学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29577.20元及息、前期利息1367.27元、滞纳金3106.57元和费用59.15元,被执行人侯学强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20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金镔审判员  汪东军审判员  夏俏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