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诸暨市锦成丰针织化纤厂与楼建明、杨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锦成丰针织化纤厂,楼建明,杨明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257号原告:诸暨市锦成丰针织化纤厂。住所地:诸暨市五泄镇狮象路1号。投资人:蒋宜成。委托代理人:应巨光(特别授权),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楼建明。被告:杨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锦成丰针织化纤厂与被告楼建明、杨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锦成丰针织化纤厂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楼建明、杨明利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市锦成丰针织化纤厂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楼建明、杨明利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锦成丰针织化纤厂撤回对被告楼建明、杨明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71元,依法减半收取4835.50元,财产保全费3500元,合计8335.50元,由原告诸暨市锦成丰针织化纤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