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星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王琳伟与梁益智、孙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益智;王琳伟;孙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星民初字第30号 原告王琳伟,男,1979年12月29日盛,汉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委托代理人苏联生,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益智,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孙严,女,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伟诉被告梁益智、孙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琳伟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29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素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