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周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80号原告王某,农民。原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树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立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