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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范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宝应县范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高某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范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高某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范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宝应县范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才,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昌前,宝应县京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本院于2011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宝应县范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高某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范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范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宝应县范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黄 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刁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