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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梅光明、金丹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梅光明,金丹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7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320号。代表人:吴志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平,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象山县。被告:梅光明,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金丹平,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告梅光明、金丹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丹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