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徐庆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979号原告李玉霞。委托代理人张保建,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王艺霏,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庆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口商第12号代表人不详。原告李玉霞诉被告徐庆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霞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 黎 搜索“”